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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推动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取得明显成效

时间:2021-11-02 14:28:44 次数:4605



党的十八大以来,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,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,不能受金钱、人情、关系干扰,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。



2015年,中办国办、中央政法委、“两高三部”先后印发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》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》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、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三个规定”),为坚决杜绝“人情案、关系案、金钱案”,营造公正廉洁司法环境提供有力制度保障。强制记录填报、信息直报制度则成为贯彻落实“三个规定”的重要举措。



国务委员、公安部党委书记、部长赵克志和公安部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,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,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,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,坚决筑牢防止干预执法活动的“防火墙”,取得了明显成效。

提高站位


破解难点问题,加强保密管理,从根本上破解民警不愿记录、不敢记录难题

“三个规定”是公安执法司法活动中的“防火墙”。

面对相关人员违反“三个规定”,如何从根本上破解办案民警不愿记录、不敢记录这一难题,一直是公安部推动教育整顿着力的重点:

——公安部党委旗帜鲜明、态度坚决,不断提高政治站位,将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强力推进。

为推动贯彻落实“三个规定”有关工作,公安部坚持问题导向,深入调查研究,狠抓强制记录填报和信息直报制度建立、落实的组织推动。

思想上要重视,行动上要落实。加强保密管理,成为从根本上破解民警不愿记录、不敢记录难题的关键一招。

——湖北公安机关不断升级优化执法办案系统,明确除督察、法制和纪检监察部门专人外,其他任何人无权查看办案人员录入的相关信息。

——云南大理等地公安机关明确专门机构管理填报数据,并直接对局党委负责,未经集体研究同意,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阅览,对泄露记录填报数据的,从严从重追究责任。

在公安部党委坚强领导下,全国公安机关采取多重保护措施,严格填报数据保密权限,切实打消了民警填报记录的思想顾虑。

善于创新


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,实现凡案必录、全国统一、跨级直报、简便易行的目标

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问题列为专项整治的“六大顽瘴痼疾”之首。

破解这一顽瘴痼疾,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方法——公安部有关部门依托部警综平台统一开发的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直报信息系统,为实现强制记录填报提供了有力支撑。

据了解,地方警综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在进入立案侦查、提请批捕、审查起诉,以及所有行政案件进入到终止调查、行政处罚等案件办理的16个关键环节时,将直接调用公安部直报信息系统,作为必经环节和必选动作强制填报“干预信息”。除了办案民警需要填报,法制审核民警和审批领导也需强制填报。

此外,直报信息系统与实际办案流程深度融合,填报过程简便易行,进一步提升了民警直报规范化程度,最大程度减轻了填报负担。

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,民警填写的信息可直接进入公安部专用数据库,实现了无中间流转环节、无本地留存数据,进一步消除了广大公安民警不敢填报记录的思想顾虑。

各地公安机关充分结合本地实际,创新开展强制记录填报工作。河南平顶山等地公安机关制作直报信息系统的操作指南宣传片,破解民警“不会填”难题。

全域覆盖、逢问必录、全程留痕。

截至目前,全国已有31个省级公安机关将直报信息系统融入到实际办案环节中,各级公安机关累计上报数据300余万条。


强化监督


进一步加大案件倒查和追责、通报力度,对不按规定记录的,一经查实要依规问责。

要做到逢问必录、逢录必报、违规必究,推动不违规过问、干预、插手案件办理成为公安民警的行动自觉,必须不断强化监督问责机制。

——切实将“三个规定”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治督察、纪检监督、巡视巡察、警务督察、业务巡查范围,对不实“零记录”“零报告”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,及时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,保持有力震慑。

——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向特定人员主动告知“三个规定”有关内容,畅通执法信息渠道,接受各方面的监督。

——继续修订完善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》,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,有力推动执法办案过程信息录入准确、流程处理规范、日志审计完备。

——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,提高公众对“三个规定”的认知度,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,自觉抵制办案打官司“打招呼”“找熟人”的不良社会风气。

据了解,下一步,公安部将制定出台《公安机关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实施细则》,在厘定记录登记内容和范围的同时,对违反“三个规定”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等情形进行责任追究。



来源:人民公安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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